(2015)丰执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方化与吕书喆等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化,吕书喆,谷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289号申请执行人方化,男,1986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吕书喆,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谷海鹰,女,1975年8月19日出生。方化与吕书喆、谷海鹰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第012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一、借款本金人民币壹百万元整;二、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人民币壹百万元整的利息,自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被申请执行人吕书喆、谷海鹰已还借款利息人民币陆万元整);三、实现债权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权利人方化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吕书喆名下房屋一套、汽车一部,禁止其买卖过户;依法查封谷海鹰名下汽车一部,禁止其买卖过户;本院查询了吕书喆、谷海鹰的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方化询问,申请执行人方化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书喆、谷海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吕书喆、谷海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方化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书喆、谷海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12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邬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