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振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杨振毅。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负责人李兵。委托代理人王旭。本院在执行杨振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忠审判员 陶国江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