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马仁红与徐计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仁红,徐计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142号原告:马仁红,男,1965年6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计分,男,1955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仁红与被告徐计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仁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