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局申请执行赵春志、陶金凤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局,赵春志,陶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局负责人文松林,职务: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组织机构代码:01517751-1。地址:元谋县元马镇团结路4号。被执行人赵春志,男,彝族,生于1979年1月30日,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镇医院1幢1单元5室。身份证号:5323281979122403150。被执行人陶金凤,女,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4日,农村居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安定村委会班法村2号。身份证号:5323281983111403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局申请执行赵春志、陶金凤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依据(2014)元行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确定义务,由被执行人赵春志、陶金凤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96390元、23376元,合计119766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赵春志、陶金凤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光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