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贾琇闵申请王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琇闵,王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贾琇闵。被执行人:王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铁银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9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X登记在王姝名下的私有房屋(房权证号X)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贾琇闵、王成文共同所有。二、转籍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王姝、王阳、王成文共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