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郑国华、周志欣与付学强、刘玉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华,周志欣,付学强,刘玉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019号原告郑国华,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周志欣,女,汉族,住北京市。被告付学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玉玺,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郑国华、周志欣与被告付学强、刘玉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书中所诉被告付学强,经本院依法查找,在原告所称地址无付学强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国华、周志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鹿晓明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