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吉祥腾磁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汇欣电子有限公司、彭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吉祥腾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三汇欣电子有限公司,彭云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68号原告深圳市吉祥腾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8。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锦昌,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深圳市三汇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0。法定代表人彭云国。被告二彭云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新津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吉祥腾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三汇欣电子有限公司、彭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吉祥腾磁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吉祥腾磁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魏泽琼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人民陪审员 傅东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