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刑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志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国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14号罪犯陈志国,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原户籍山东平邑县,现在于田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以(2011)于刑初字第40号判决认定陈志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2011年6月10日,送于田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15日减刑8个月。现刑期至2017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以罪犯陈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陈志国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陈志国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志国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在2013年下半年罪犯计分考核703分,获得奖励41分,2014年上半年罪犯计分考核611分,获得奖励53分。遵守监规纪律,做好监督任务,积极向民警汇报有关危安犯的违规行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4年1月、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获得季度表扬4次。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章晓萍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