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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云亮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亮,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00号原告:王云亮,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宫峰,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王建,男,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亮诉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云亮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亮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云亮负担。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人民 陪 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张红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