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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民申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陈文娟与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文娟,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文娟,女,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张天凌,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文娟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陈文娟申请再审称:1、请求再审改判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付陈文娟房屋使用费3249.50元,经济损失31919.38元。2、两审诉讼费均由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主要理由:陈文娟于2004年11月17日将坐落于河西区大沽南路龙云商厦4129号商铺出租给案外人天津市新奥百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法律关系,但是2011年6月17日河西法院一审判令陈文娟与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并判令其给付陈文娟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22日的房屋使用费。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并没有依据判决履行判令的义务,导致陈文娟向河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文娟多次往返于法院,造成精神损害。此后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继续拖欠陈文娟的房屋使用费,造成陈文娟又于2014年再次提起诉讼,陈文娟比照同类房屋、同类地段、同类租金的情况,诉请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房屋使用费,但是原审法院不仅随意调低使用费标准,而且对陈文娟长期不能取得房屋使用费的经济损失不予支持。因两次判决没有保护陈文娟的合法权益,助长了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长期拖欠陈文娟租金的侵权行为,对陈文娟造成巨大的伤害。对长期故意拖欠房屋使用费的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仅应当以当时当地市场价格作为判定使用费的依据,而且应当判令支付长期拖欠陈文娟使用费的违法行为人利息损失,同时请求法院对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今后强占使用行为予以规范,避免再次导致陈文娟不断诉讼,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被申请人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本院认为,陈文娟系诉争商铺的产权人,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但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2010年使用商铺至今,使用期间也支付了房屋使用费,双方形成事实的租赁关系。原审法院根据诉争商铺的坐落地点,参考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认定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使用费的标准,并无不当。陈文娟主张按照其咨询中介机构的价格计算使用费,依据不足,本院难于支持。今后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也应及时并采取适当方式向陈文娟支付房屋使用费,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关于天津澳盟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否向陈文娟赔偿损失一节,本院认为,因双方对此没有合同约定,该主张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综上,陈文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文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志兰代理审判员  强兆彤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