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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南平好家居装饰配套有限公司,童新春,赖凌文,姜海群,戴丽红,童贤标,姜群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404566-X。法定代表人吴建武,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南平好家居装饰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新春,总经理。被执行人童新春,男,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赖凌文,女,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姜海群,男,汉族,1980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戴丽红,女,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童贤标,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姜群爱,女,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申请执行南平好家居装饰配套有限公司、童新春、赖凌文、姜海群、戴丽红、童贤标、姜群爱民间借贷纠纷就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好家居装饰配套有限公司、童新春、赖凌文、姜海群、戴丽红、童贤标、姜群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子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