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亚丛,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甲,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立军独任审判,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名杨某乙,一女孩名杨某丁现年一周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结婚草率,婚后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有酗酒、赌博的恶习,酒后任意殴打原告,长久以来的家庭暴力使得原告无法容忍,原、被告于2012年协议离婚,后为了婚生子的××成长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复婚,复婚后被告仍无悔改,仍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整日不务正业,且被告违背夫妻忠贞义务,现原告已经无法容忍,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应当离婚,请法院判准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杨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均自理。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有两个孩子,不想两个孩子难过。她说我喝酒、赌博,我承认,我跟她道歉了,说要改,她一开始说要20万,后来又说要10万,低于10万不行,中间叫了好几次,又在卡上打钱,又给孩子买吃的,好几次了,她不让我见孩子,假如离婚,两个孩子要不她都要,要不我都要,不能让孩子分开。我们之间感情还可以。通过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可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初相识,2011年农历10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曾协议离婚,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杨某丁,现随原告生活。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综合评议如下: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时常出现矛盾,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被告有一子一女,离婚不利于子、女身心××,被告应改正缺点,与原告和睦相处。故本院对原告起诉离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