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037-3号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彬,经理。被告XX,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乔家镇云顶寨九村二社**号,身份证号码5116231988********。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盛区文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荣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