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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新南国际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龙科通信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与青岛龙科通信网络系统有限公司、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新南国际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龙科通信网络系统有限公司,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青岛今朝经济有限公司,蔡震宇,戴向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633号原告青岛新南国际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三层308、309室。法定代表人宋作文,董事长。被告青岛龙科通信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一路70号。法定代表人方宗坤。被告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创意100产业园3号416室。法定代表人蔡震宇。被告三青岛今朝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100号创意100产业园3号楼106B室。法定代表人李广晖。被告蔡震宇。被告戴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南国际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龙科通信网络系统有限公司、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今朝经济有限公司、蔡震宇、戴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新南国际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查被告青岛龙科通信网络系统有限公司、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今朝经济有限公司、蔡震宇、戴向阳银行存款1919647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青岛长基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即墨市温泉镇岭梅西路40-2号房地产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进行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青岛长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即墨市温泉镇岭梅西路40-2号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由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