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煜与高勇、章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煜,高勇,章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212号原告:陈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勇。被告:章灵波。原告陈煜与被告高勇、章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煜的委托代理人尤茂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勇、章灵波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0月29日,被告高勇、章灵波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同日,被告收到款项后出具收条一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勇、章灵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煜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高勇、章灵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