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宏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广州市宏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连心路121号工业区2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宏耀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园夏碑记街36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姚长松。委托代理人:彭磊,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连心路121号工业区23号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协商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依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