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马秀林国土行政处罚执行一审t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马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73号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善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侯宗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秀林,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安市。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秀林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马秀林未经批准,于2013年10月擅自占用历城区仲宫镇高而办事处菜峪沟村村东集体土地建设六栋二层住宅及院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20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马秀林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高而办事处菜峪沟村1703.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1703.2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历城区仲宫镇高而办事处菜峪沟村村民委员会;2、对马秀林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124.3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33729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农用地578.9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11578元;两项罚款共计45307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宗亭,被执行人马秀林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马秀林。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5)第5037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在历城区仲宫镇高而办事处菜峪沟村非法占用的1703.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2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2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限马秀林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高而办事处菜峪村非法占用的1703.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被执行人马秀林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马秀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诗和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文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