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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申字第0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冯万金与赵金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万金,赵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3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万金,男,1941年9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金,男,1943年9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冯万金因与被申请人赵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8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万金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赵金拆除厕所、填埋排污坑、10米长25公分高的大台阶、小煤棚和小门楼下的左右两个小台和下边的两层台阶,拆到与大街地平线为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冯万金提出要求赵金拆除填埋建在公用走道上的厕所、排污坑以及将赵金西墙门楼外两侧水泥散水拆除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冯万金宅院位于赵金宅院的西北侧,两家并未相连,而赵金所建的厕所和排污坑位于其个人住宅的西南角,距离冯万金的宅院较远,故冯万金要求赵金拆除填埋厕所、排污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经原审法院现场勘验,在部分台阶清除后,赵金宅院西侧走道可通行宽度已经达到4米,已经可以满足冯万金正常的通行要求。冯万金的主张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冯万金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冯万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万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波审 判 员  蔡宁代理审判员  蒙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