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许炉钢与杜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炉钢,杜飞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许炉钢。被告:杜飞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炉钢与被告杜飞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炉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育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