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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苏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苏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99号原告:衢州市苏力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五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志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力峰,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五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吴晓秉,董事长。被告: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五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葛雁,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苏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苏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苏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海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巨成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衢州市苏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聂 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