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显文与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显文,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176号原告:陈显文,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勇,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550-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龙水园区A区(平桥八社)。法定代表人:田荣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圣伦,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显文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正大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显文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显文向本院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显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显文负担。审 判 长  朱永强审 判 员  周学军人民陪审员  杨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晓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