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郭兴淑,王永华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兴梅,白合芬,郭兴洪,郭兴禄,郭兴明,郭兴淑,罗生安,王荣,王永华,王玉光,郑远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0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兴梅,女。上诉人(一审原告)白合芬,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兴洪,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兴禄,男,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兴明,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兴淑,女,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罗生安,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荣,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永华,男,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玉光,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原告)郑远英,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郭兴梅,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诉讼代表人郭兴明,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XX,区长。委托代理人侯朝军,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翔,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兴梅等11人因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下称沙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郭兴梅等人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与被诉不作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亦未举示证据证明被诉不作为影响其通风、通行、采光等相邻权。因此,郭兴梅等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郭兴梅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洁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