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郑寿德与叶集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寿德,叶集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198号原告郑寿德,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419,住四川省阆中市,现暂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万景发,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集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438,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郑寿德诉被告叶集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柏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景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将斗门区井岸镇纽威酒吧、井岸镇坭湾帝豪酒吧、皇朝酒吧等多宗工程中的清拆、搬运材料等工程任务分包给原告。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任务。2013年3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确认:原告完成“吉大工程”、“纽威工程”、“坭湾工程”、“皇朝工程”、“红旗工程”,共计款114000元,已付45000元,尚欠69000元;从2013年4月每月付1万元,付清为止。然而,被告仅支付了12000元,余款57000元一直拖欠。原告认为,被告迟延付款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7000元;二、被告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工程结算单,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2、拆除结算表、搬运材料上楼数量表、吉大工地清拆结算单、坭湾工地清拆数量表及珠海吉大超越神话清拆数量表各一份,证明原告承接、完成工程的事实。被告叶集安缺席,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因缺席而未能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证据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本院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要求进行工程施工,被告支付相应价款,双方成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告完成涉案工程任务,被告确认、接收原告完成的施工成果,并与原告核对、确认工程款及约定定期付款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完全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对原告因而提出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57000元及自2013年12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叶集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寿德工程款57000元。二、被告叶集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寿德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8元,由被告叶集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柏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 璐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