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巨高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茂雄、魏孙兰、孙国文、李惠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福山路先锋路交口。代表人王伯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巨高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务本一村(天津昊雄钢铁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院内B-107号)。法定代表人孙国文。被执行人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务本一村滨海钢材城院内。法定代表人陈茂雄。被执行人陈茂雄。被执行人魏孙兰。被执行人孙国文。被执行人李惠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巨高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茂雄、魏孙兰、孙国文、李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巨高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茂雄、魏孙兰、孙国文、李惠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巨高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茂雄、魏孙兰、孙国文、李惠平银行存款人民币8295151.55元及其利息、罚息和复利;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巨高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茂雄、魏孙兰、孙国文、李惠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对被执行人天津巨高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出质的钢材(以《质物清单》、《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为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巨高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茂雄、魏孙兰、孙国文、李惠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7126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2398元;五、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巨高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腾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茂雄、魏孙兰、孙国文、李惠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