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市翌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宝林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体育局、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翌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宝林,安阳市体育局,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翌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宝林。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体育局。委托代理人张明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贵军。委托代理人常玉选,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阳市翌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宝林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体育局、河南天地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调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调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利平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