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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永胜、任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任永胜,任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57号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边岭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雨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坤、李恺,该公司员工。被告一任永胜,男,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八道沟镇西赛行政村东赛自然村***号。被告二任志军,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八道沟镇八道行政村八沟自然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永胜、任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任永胜、任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刘泽安。原告:邱新风。委托代理人被告:黄建华。被告:吴招宏。被告:曾庆捷。被告:曾玉容。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原告刘泽安、邱新风诉黄建华、吴招宏、曾庆捷、曾玉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01-26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泽安、邱新风、,被告黄建华、吴招宏、曾庆捷、曾玉容、,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泽安、邱新风诉称。请求:被告黄建华、吴招宏、曾庆捷、曾玉容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0,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  海  林审判员 林锦秀(陪)审判员 林锦秀(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宁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