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与南宁市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县龙华宾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01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教育路4-2号。负责人陈建华。被告南宁市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31号东葛华都14层1405号房。法定代表人:李承鹏。被告平果县龙华宾馆,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教育路龙江花园一号楼二楼。经营者:岑卫京。被告李承鹏。被告朱庆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诉被告南宁市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县龙华宾馆、李承鹏、朱庆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南宁市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县龙华宾馆、李承鹏、朱庆峰名下价值人民币15452722.18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南宁市奥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县龙华宾馆、李承鹏、朱庆峰名下价值人民币15452722.18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共美审判员 郭慧敏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