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再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文庆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文庆,李平印,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再初字第1号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文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林,男,汉族,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骆德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文庆,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审被告:李平印,男,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审被告: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文庆及一审被告李平印、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龙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龙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案件受理费2907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453.5元人民币,由河南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卫民审 判 员 于 敏代理审判员 宋子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梁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