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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吕江涛与行卫田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吕江涛,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田原,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吕江涛申请执行卫田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湖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卫田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吕江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江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吕江涛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