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舟定商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潘宗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某某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商初字第1500号原告浙江某某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桂某某。被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德广,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某某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某某塑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明龙人民陪审员  顾禄富人民陪审员  邵鑫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春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