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邱晓东与李立州、被告范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晓东,李立州,范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邱晓东,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浑源县环保局职工,住浑源县永安镇岳麓小区15号楼3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XX,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恒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立州,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浑源县立峰养殖场经营者,住浑源县永安镇西大街钟楼南巷**号。被告范秀芳,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浑源县立峰养殖场经营者,住浑源县永安镇西大街钟楼南巷**号,系李立州之妻。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进亮,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邱晓东与被告李立州、被告范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晓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邱晓东负担。审 判 长 薄宏伟审 判 员 杨 义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