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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邱晓东与李立州、被告范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晓东,李立州,范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初字第206号原告邱晓东,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浑源县环保局职工,住浑源县永安镇岳麓小区15号楼3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XX,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恒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立州,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浑源县立峰养殖场经营者,住浑源县永安镇西大街钟楼南巷**号。被告范秀芳,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浑源县立峰养殖场经营者,住浑源县永安镇西大街钟楼南巷**号,系李立州之妻。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进亮,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浑源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邱晓东与被告李立州、被告范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晓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邱晓东负担。审 判 长  薄宏伟审 判 员  杨 义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