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催字第14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催字第14638号申请人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26号。法定代表人陈炳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丽,女,1978年2月5日出生.申请人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将一张转帐支票(支票号码为40201130/17096134,帐号为×××)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未申报权利,申请人未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爱维丰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丽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