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执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刘传燕与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燕,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徐执字第5791号申请执行人刘传燕。委托代理人金迎新、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金扣干。刘传燕与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传燕于2014年12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系民办全日制高职学院,因开办方债务缠身影响办学,上海市教委从2013年秋季起已停止招生并安排其到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整体托管”。目前没有履行能力。经本院向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名下除沪H3XX**(中华牌小型汽车)、沪J6XX**(荣威牌小型汽车)、沪BEXX**(金旅牌大型汽车)、沪E3XX**(雅阁牌小型汽车)、沪D1XX**(金旅牌大型汽车)、沪NAXX**(帕萨特牌小型汽车)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车辆因他案已被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银行存款428,099.97元,但被执行人已提出执行异议,表示该款账户系政府专项资金账户,为下拨学生奖助学金、医药费、课题研究费、党费等,系政策性保障经费。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传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以上事实,有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上海欧华职业技术学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徐执字第57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勇刚审 判 员 张 浩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立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