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戢运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