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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381号原告谭某某,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子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