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许燎炜、厉白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许燎炜,厉白雪,宁波夏利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章万军,厉白露,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257-263号、265号的4-5层。代表人:俞海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燎炜。被执行人:厉白雪。被执行人:宁波夏利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潭北村。法定代表人:许汉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6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郑祥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万军,系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厉白露。被执行人: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367号。法定代表人:章万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外初字第105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许燎炜、厉白雪、宁波夏利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章万军、厉白露、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燎炜的财产在另案中处理,本案申请人可参与分配。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许燎炜、厉白雪、宁波夏利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章万军、厉白露、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3014934.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3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许燎炜、厉白雪、宁波夏利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章万军、厉白露、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徐人卫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超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