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欧阳丽敏、欧阳丽、欧阳昭申请宣告彭聪芝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丽敏,欧阳丽,欧阳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欧阳丽敏,女,1998年1月21日出生。申请人欧阳丽,女,2002年4月10日出生。申请人欧阳昭,男,2004年1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欧阳志军,男,1968年12月6日生。系申请人欧阳丽敏、欧阳丽、欧阳昭之伯父。本院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欧阳丽敏、欧阳丽、欧阳昭申请宣告彭聪芝失踪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欧阳丽敏、欧阳丽、欧阳昭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欧阳丽敏、欧阳丽、欧阳昭自愿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终结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刘四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