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许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许xx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张国立。被告许xx。委托代理人李天新。原告张xx诉被告许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订婚,订婚仪式招待后,按被告家要求,原告支付给被告彩礼6万元和价值14500元的三金。两人相处后被告及其家人故意制造不愉快事件。现双方不能相处下去。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74500元。被告辩称,在订婚时口头约定:“如果女方反悔,所有财物一并退给男方;如果男方反悔,全部不予返还”。彩礼及三金是原告主动赠与,并非被告索要。过完端午节,原、被告就在沈阳租房子,开始同居生活,直至2014年8月21日。原告提出解除婚约的原因是原告有了新欢。在沈阳同居期间彩礼款花去了大约2万余元。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农历3月9日订婚。订婚时男方付给女方彩礼7万元(女方当时返回1万元)并付给三金(项链、戒指、耳环,价款14500元)。双方还有其他一些经济往来,男方也付出了较多的钱款。订婚后,原、被告曾在沈阳租房居住。相处期间两人关系一般。2015年3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745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载卷。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双方订婚后,本应友好相处,成就婚姻。现双方产生矛盾,对彩礼等款项女方应酌情返还。根据本案双方曾租房居住等具体情况,具体返还数额确定为4万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xx返还给原告张xx彩礼款40000元(该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