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志超、朱承荣、张润芬与史义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超,朱承荣,张润芬,史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超,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朱承荣,女,汉族,住滕州市。申请执行人张润芬,男,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史义法,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超、朱承荣、张润芬与被执行人史义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08)胶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保险理赔款59048.13元。2015年5月8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史义法于2015年5月8日之前一次性给申请人3000元,双方当事人关于本案再无任何争议。同日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胶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永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