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叠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与吴长富、莫贱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吴长富,莫贱弟,吴宾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15号1栋。负责人:周大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长富。被执行人:莫贱弟。被执行人:吴宾荣。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申请执行吴长富、莫贱弟、吴宾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