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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炯与被告马自兵、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金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炯,马自兵,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金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马炯,男,回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马自兵,男,回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巴闸村十队。被告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路。法定代表人马维宾,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夏金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银平路东侧利华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马少勇,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炯与被告马自兵、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金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炯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夏金帝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宁夏金帝西部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28-119号、29-116号房屋的产权,并以马海江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文卫路西侧明珠苑二期二号楼1号营业房(房屋产权证号:000689**)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炯提出冻结被告宁夏金帝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产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宁夏金帝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宁夏金帝西部国际五金机电商贸城28-119号、29-116号房屋的产权;二、冻结马海江所有的吴忠市利通区文卫路西侧明珠苑二期二号楼1号营业房(房屋产权证号:000689**)的房屋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盖宁军人民陪审员  姬 平人民陪审员  胡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馨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