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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商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无锡市良奇机械有限公司、仲兆权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无锡市良奇机械有限公司,仲兆权,黄晓燕,廉洁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商初字第1847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楼1616室。负责人廖文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婷。被告无锡市良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刘仓社区堰桥路1号-1。被告仲兆权。被告黄晓燕。被告廉洁。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和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良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奇公司)、仲兆权、黄晓燕、廉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四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婷到庭参加了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运公司诉称:2013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良奇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新机),约定被告良奇公司租赁原告所有的数控车床设备10台,租赁期间为2013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租金为每月22510元,被告良奇公司应于每月26日前支付当期租金。被告仲兆权、黄晓燕、廉洁对被告良奇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租赁期间共收到被告良奇公司支付的10期租金225100元。自2014年6月至今,被告良奇公司再未支付租金。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良奇公司间的《融资租赁合同》(新机),被告良奇公司返还承租的10台数控车床设备,总价659600元;2.被告良奇公司支付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期间所承担的逾期租金45020元、滞纳金1350.6元、违约金94542元,共计140912.6元;3.被告良奇公司支付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设备归还日止的实际使用费;4.被告仲兆权、黄晓燕、廉洁对被告良奇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良奇公司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该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2.融资租赁合同(新机),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租赁物系原告依据被告指定购买的融资租赁物,以及原告以该证据为依据计算逾期租金、违约金的数据。3.交货与验收证明书,证明租赁物已经交付被告验收合格。四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四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新机)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良奇公司选定的出卖人购买数控车床10台(型号分别为CJK6140A一台,TK36S一台、CJK6130B两台、CJK6132B五台及CJK6132A一台)并出租给被告良奇公司使用,租赁期间为2013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租金为首付租金197900元,自2013年8月26日起每壹个月为一期,每期22510元。每月26日为租金支付日。承租人的租金是绝对并无条件的,任何情形下也不能免除其对出租人的租金支付责任与义务。如承租人延迟付款,则自租金原定至给付日起至清偿之日,每延迟一日,逾期每日加付逾期租金总额0.2%的滞纳金。承租人对合同项下任何一项给付,到期未依规定给付,且延迟给付已达三(3)日,出租人不需要通知或履行法定程序,即可解除合同,请求立即支付已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另需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含税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及没收保证金,收回租赁物。原告收回租赁物时,租赁物的价值由原告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被告仲兆权、黄晓燕、廉洁对被告良奇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手续费、违约金、迟延利息等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租赁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出租人宣布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良奇公司交付了约定的机器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除首付租金外共收到被告良奇公司支付的截止到2014年6月25日的10期租金合计225100元,其余租金被告良奇公司未再支付,原告催讨租金未果,遂引起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原、被告之间所达成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依约购买并交付数控车床设备后,被告良奇公司应支付到期租金。现被告良奇公司在支付部分租金后,对于2014年6月25日之后的租金未再支付,属于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故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良奇公司返还租赁物、支付逾期租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应以本案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被告之日,即2014年9月12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为宜,被告良奇公司应支付原告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9月12日的租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在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损失的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良奇公司支付滞纳金1350.6元、违约金94524元,因滞纳金、违约金同属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良奇公司违约带来的实际损失,原告所主张的滞纳金、违约金之和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20000元。关于实际使用费,原告主张自2014年7月26日起算,但本案合同的实际解除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原告所主张的在此日期之前的使用费性质应为租金,该部分费用被告应予承担,同时,双方未明确约定使用费,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月租金金额计算依据不足,故本院对2014年9月12日以后的使用费不予支持。被告仲兆权、黄晓燕、廉洁对被告良奇公司在本案合同项下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良奇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新机)于2014年9月12日解除,被告无锡市良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承租的数控车床设备共10台(型号分别为CJK6140A一台,TK36S一台、CJK6130B两台、CJK6132B五台及CJK6132A一台)。二、被告无锡市良奇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9月12日的租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22510元/月计算)及违约金20000元。三、被告仲兆权、黄晓燕、廉洁对被告无锡市良奇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11886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2576元,由原告负担4576元,四被告负担8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张 若人民陪审员  杨剑英人民陪审员  邢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