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支行与张某、李某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支行,张某,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支行。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李某甲、李某乙、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召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