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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支行与张某、李某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支行,张某,李某甲,李某乙,郑某,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2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支行。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李某甲、李某乙、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召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