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执字第0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敦斌、范士荣等七人与被执行人徐峰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敦斌,范士荣,周振虎,童荆沙,许先茂,王保平,代培新,郭浩,韩建伟,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307-2号申请执行人何敦斌。申请执行人范士荣。申请执行人周振虎。申请执行人童荆沙。申请执行人许先茂。申请执行人王保平。申请执行人代培新。申请执行人郭浩。申请执行人韩建伟。被执行人徐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徐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峰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峰在荆门运管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徐峰在你单位的工资及其他收入,以35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