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徐芬芳与徐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芬芳,徐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056号原告:徐芬芳。被告:徐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芬芳诉被告徐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芬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芬芳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芬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40元,减半收取2970元,由原告徐芬芳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