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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温×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温×���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被告郭××,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温×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素芳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