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2-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兴与郭红耀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郭红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2-2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男,195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红耀,男,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健康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张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红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2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计执行出案件款20515元,申请执行人张兴出具结案证明一份,本案可作结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汝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