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和顺县中小企业局与王文斌典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斌,和顺县中小企业局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文斌,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刘彦明,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和顺县中小企业局,地址和顺县新华街3号417室。法定代表人白振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杰,和顺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石庆军,和顺县中小企业局副局长。上诉人王文斌因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4)和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2014)和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石榆代审判员 申子西代审判员 胡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