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县执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斌、罗建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罗斌,罗建国,陈秋桂,黄雪莲,李科洪,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194-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益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吴长云,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斌。被执行人罗建国。被执行人陈秋桂。被执行人黄雪莲。被执行人李科洪。被执行人长沙兵勇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法定代表人陈秋桂,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194-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科洪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006号001栋601号房屋(权证号码为:成号)。现因执行案件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科洪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006号001栋601号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五年��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