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黄星淦与杨政康、易建雄、黄文强、农春福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星淦,杨政康,易建雄,黄文强,农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黄星淦被执行人:杨政康被执行人:易建雄被执行人:黄文强被执行人:农春福本院在执行黄星淦申请执行杨政康、易建雄、黄文强、农春福关于身体权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张就华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公众号“”